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