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Repealed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