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