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保护区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界标,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保护区的性质及区界范围,不得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的界标及其他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