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发展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政策措施。

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