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保护区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改变保护区规划方案,乱批滥占林地、乱批滥建各种设施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发生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等,造成保护区资源损失的;
(三)徇私舞弊,不及时制止甚至包庇纵容破坏保护区环境、资源违法活动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保护区自然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资产流失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