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在保护区已建的矿点和设施,必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治理。在保护区外围地带采石、开矿和建设生产设施的,必须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