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保护区已建的矿点和设施,必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治理。

在保护区外围地带采石、开矿和建设生产设施的,必须严格审批,从严控制;对保护区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