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兴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禁止在保护区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垦、烧荒、砍柴、采药、放牧等。禁止在保护区建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有碍景观的任何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或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堆、乱扔各种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