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保护区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垦、烧荒、砍柴、采药、放牧等。

禁止在保护区建设破坏资源、污染环境、有碍景观的任何设施。

禁止在保护区倾倒废弃物或超标准排放污水,乱堆、乱扔各种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