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五条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修改和废止的报批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全文公布修改后的文本。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