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