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项目。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和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