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