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批准新增取水、退水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