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批准新增取水、退水量。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