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汉江流域严格控制新设或变迁排污口。新设或变迁排污口应当征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