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发生水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地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