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

纳入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设立排污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备总量计量装置并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