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农业机械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国家和本省没有制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双方签定的作业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