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稳定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保障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业机械及新技术的推广和试验、示范计划。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