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已修改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不得生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