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旅游、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