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及处理结果;(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