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特种设备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移装地跨原登记部门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