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安全规定/第一节 生产第十二条已废止特种设备的制造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依据设计文件组织制造;(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接受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出厂;(四)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