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投资和合法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中小企业依法进行的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