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事项:

(一)创业辅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四)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开展国际合作;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节能生产和清洁生产;

(八)国家规定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事项。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