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