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市场开拓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获得下列荣誉的中小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中国驰名商标;(二)江西省著名商标;(三)中国名牌产品和地理标识保护产品;(四)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五)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