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获得下列荣誉的中小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中国驰名商标;

(二)江西省著名商标;

(三)中国名牌产品和地理标识保护产品;

(四)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

(五)国家专利金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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