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作用,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