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