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各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归侨、侨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