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做好妇幼保健工作。自治县重视中医药的研究开发,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传统医药。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