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自主安排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执行。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