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依托草海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自治县采取有偿转让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保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