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对自治县的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