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