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情况,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