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批准任免旗、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采取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任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