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草原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核查草原载畜量,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乡(镇)、村办理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登记和草原的临时调剂;
(六)做好草原防火及监督工作;
(七)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做好征(占)用草原补偿工作。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