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在草原上从事采矿、加工等生产活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有关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中应包括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草原上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有害污染物。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