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