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草原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草原防火条例》,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应急预案。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