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接受国家指导,服从自治县、乡(镇)、村草原建设和经济发展统一规划;

(二)对草原进行投资建设和保护,配合有关单位防治草原病虫鼠害;

(三)以草定畜,合理利用,严格执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关规定;

(四)接受自治县草原管理机构的监督;

(五)保护草原建设设施和公共设施。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