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草原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

(二)对畜牧业生产成果和经济利益自主支配;

(三)接受国家资助,按规定建设、保护草原;

(四)在草原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时,要求依法处理或赔偿损失;

(五)承包草原被依法征(占)用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