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公共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实施本规定。各公共场所严格实行治安责任制,做好本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