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治安裁决的,其申诉和起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服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