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第十二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依靠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安秩序。发现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盗窃、赌博、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治安保卫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有必要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作风,执行公务中,应严守纪律,依法办事。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