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依靠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治安秩序。发现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盗窃、赌博、侮辱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治安保卫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有必要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作风,执行公务中,应严守纪律,依法办事。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