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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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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第三章 治安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农副产品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其他集市场所的治安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维护市场治安秩序。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4月29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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