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第八章 责任和处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章占用道路,或者违反本办法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按其占道面积加收三至七倍的占道费;出租、出卖、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没收其出租、出卖所得。占用道路过程中,造成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毁损的,照价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