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城市管理部门修复挖掘路面的期限,自挖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主干道为三天以内,次干道和区间道路为五天以内。水泥路面的修复,应按设计施工规范进行。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