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使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临时占道许可证;

(二)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占道性质、扩大占道面积、延长占道时间;确需延长占道时间的,应提前七天,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三)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四)保持占道地点及其周围环境的整洁,不得向占道地点周围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点周围临时砌筑高一米至二米的围墙,确保行人安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