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未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征收五百元至五千元计划外生育费。上述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当年不得提升职务、晋升工资,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并对其征收年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的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